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11號聲請人 許長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忠信 、 侯雅涵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本票號TH166226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