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品授 被告 林聲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