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樹曜 (原名 劉清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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