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0號聲請人 陳紅麗 即帛軒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帛軒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