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28號聲請人甲○○○○○○
Las法定代理人KevinTou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中文譯名。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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