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簡字第47號原告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琬潔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零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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