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告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雄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敏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鋒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敏鋒前於民國92年3月4日以「可擴充輔助信號源之車用影音裝置及其介面控制電路」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547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參加人於98年6月1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該更正內容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內容審查本件舉發案,於98年10月1日以(98)智專三(二)04119字第0982
0620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月6日經訴字第09906054
3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