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即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99年4月2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惟被告業於99年4月30日進入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迄今仍未釋放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自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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