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寶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樺潔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9,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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