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告 邱顯明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被告佑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