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號抗告人 方長信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祺峯 間因10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