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453號聲請人 賴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賴秋 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古坑鄉○○村○○00號),於103年9月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