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2號聲請人 蔡基正 住金門縣○○鄉○○村○○00號相對人 邱美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第16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邱美環戶籍設於金門縣,本院固有管轄權,然邱美環目前實際居住於屏東縣,有聲請人113年9月27日監護宣告聲請狀所載請求准許應受監護宣告人至屏東縣○○市○○路00號接受鑑定及本院113年9月3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足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居所地在屏東縣,其居所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本案亦有管轄權,為便利就近精神鑑定及法院調查監護人選任等事宜,本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為宜。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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