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351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告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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