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馬魏一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泰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黃泰銘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其貸與人載明為「魏阿姨」,本院由形式上觀之,無從判定借據之貸與人為何人,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確有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9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