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專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1號原告 丁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和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正式完整名稱。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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