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建「昌」工程有限公司或建「倉」
工程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資料不一致)?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5年1月9日」起算?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