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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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戊○○、己○○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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