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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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史怡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1日及108年2月22日向聲
請人借款2筆⒈新臺幣40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000固定計息。
⒉新臺幣11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22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76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上開借款自10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
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364,39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史怡然│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262514││7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史怡然│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01878││7月1日起││七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史怡然│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62514││7月1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史怡然│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1878││7月1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