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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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6、7部份補充「經本院105訴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外,餘均無不合。又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8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犯其餘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5年10月12日所填具之「刑事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從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