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景惠 、 蔡慶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詹景惠、蔡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