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明因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至17之罪,曾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均為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99年8月起至100年4月間,依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雖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亦併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電子遊│有期徒刑6│99年10月│臺灣高雄│誤為99年│臺灣高雄│100年5│││戲場業│月,如易科│30日起至│地方法院│12月29日│地方法院│月2日│││管理條│罰金,以新│99年11月│100年度│,應更正│100年度││││例│臺幣1,000│2日止│簡字第│為100年│簡字第│││││元折算1日││305號│3月31日│305號││├─┼───┼─────┼────┼────┼────┼────┼────┤│2│電子遊│有期徒刑4│100年1│臺灣高雄│100年6│臺灣高雄│100年6│││戲場業│月,如易科│月19日起│地方法院│月9日│地方法院│月3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100年│100年度││100年度││││例│臺幣1,000│1月23日│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止│3106號││3106號││├─┼───┼─────┼────┼────┼────┼────┼────┤│3│電子遊│有期徒刑5│99年11月│臺灣高雄│104年2│臺灣高雄│104年3│││戲場業│月,如易科│間某日起│地方法院│月10日│地方法院│月1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99年12│103年度││103年度││││例│臺幣1,000│月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921號││3921號││├─┼───┼─────┼────┼────┼────┼────┼────┤│4│電子遊│有期徒刑5│100年2│臺灣高雄│104年7│臺灣高雄│104年8│││戲場業│月,如易科│月14日起│地方法院│月24日│地方法院│月18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100年│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2月17日│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止│1276號││1276號││├─┼───┼─────┼────┼────┼────┼────┼────┤│5│電子遊│有期徒刑5│99年11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間某日起│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99年12│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月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6│電子遊│有期徒刑5│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1日前某│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日起至99│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年12月21│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日止│3755號││3755號││├─┼───┼─────┼────┼────┼────┼────┼────┤│7│電子遊│有期徒刑5│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1日前某│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日起至99│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年12月21│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日止│3755號││3755號││├─┼───┼─────┼────┼────┼────┼────┼────┤│8│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8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5日起至│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99年12月│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9│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1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間某日起│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99年12│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月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10│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9日起至│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99年12月│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11│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16日起至│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99年12月│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12│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16日起至│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99年12月│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21日止│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3755號││3755號││├─┼───┼─────┼────┼────┼────┼────┼────┤│13│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1日前某│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日起至99│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年12月21│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日止│3755號││3755號││├─┼───┼─────┼────┼────┼────┼────┼────┤│14│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1日前之│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某日起至│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99年12月│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21日止│3755號││3755號││├─┼───┼─────┼────┼────┼────┼────┼────┤│15│電子遊│有期徒刑4│99年12月│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21日前某│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日起至99│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年12月21│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日止│3755號││3755號││├─┼───┼─────┼────┼────┼────┼────┼────┤│16│電子遊│有期徒刑4│100年3│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月6日起│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至100年│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3月10日│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止│3755號││3755號││├─┼───┼─────┼────┼────┼────┼────┼────┤│17│電子遊│有期徒刑4│100年4│臺灣高雄│104年9│臺灣高雄│104年10│││戲場業│月,如易科│月7日前│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20日│││管理條│罰金,以新│之某日起│104年度││104年度││││例│臺幣1,000│至100年│簡字第││簡字第│││││元折算1日│4月7日│3755號││3755號││││││止│││││├─┼───┴─────┴────┴────┴────┴────┴────┤│備│編號5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註│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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