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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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李文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開胡李芳祝李展成李瑞宸李忠翰李孟輝李昭霆李芳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共有人李開胡已死亡,應補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三、被告李芳祝、李展成、李瑞宸、李忠翰、李孟輝、李昭霆、李芳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52 號裁定(110.02.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調 字第 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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