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表人 郭永發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登 超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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