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瑋喨 即 蘇俊寅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峯毅 即蘇俊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俊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