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振樺前因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9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