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3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3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 李威峰陳伯虎 、│86年3月14日│6,300,000元│││ 邱木發謝協志 │││├──┼────────┼──────┼────────┤│002│邱木發、陳伯虎、│86年3月14日│6,100,000元│││李威峰、謝協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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