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甲○○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12日至97年10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案外人甲○○於95年10月12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詎該筆借款未依約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除案外人甲○○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至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秀林鄉│德布克││0000-0000│旱│││1,105.22│全部│乙○○│││││段│││││││││└──┴───┴────┴───┴───┴─────┴─┴──┴──┴────┴─────┴────┘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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