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波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波松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波松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可能造成造成家
庭生活支出之排擠效應,導致其經濟地位更加惡化,尤其賭客傾家蕩產之後,為了償還賭債,有實施其他財產犯罪的可能,且如果賭博成癮,也有可能無法保護自己的財產,產生經濟上的剝削,然被告於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甚佳,本案賭資不多,犯罪情節非重,其職業為「臨時工」,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㈠被告雖然使用行動電話作為簽賭工具,但本院考量行動電話
具有合法通訊使用之功能,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可以佐證該支行動電話為被告專供賭博之物,經裁量後,爰不宣告沒收。
㈡關於不法利得部分,由於賭博罪的保護法益在於「可能造成
第二次犯罪」(刑罰前置化)、「財產保護的危險」,並非透過賭博獲利本身,故即便被告賭贏,亦非該條保護之範圍(非產自於犯罪),故無不法利得問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0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06號被告蘇波松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居彰化縣○○鄉0○村○○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波松明知 吳雪 (已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供彰化縣○○鄉○○路0段00號之1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LINE聯絡簽賭二星組、三星組、四星組之香港六合彩賭博。蘇波松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20日19時09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傳送04、05、06、08、09、28的號碼,向吳雪簽賭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每支簽賭金均為新台幣(下同)30元,以此方式向吳雪簽賭下注而與之對賭,並核對當天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若中獎者,可得約定倍數之彩金,未中獎者之簽賭金則歸吳雪所有。經警於105年8月20日18時30分許,前往吳雪住處實施搜索後,查獲吳雪接收蘇波松傳送的簽單,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波松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雪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吳雪之行動電話LINE通訊內容翻拍照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檢察官朱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劉金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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