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 梅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成凱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成凱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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