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李宜臻 關係人即輔助人 徐瑞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