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志銘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金額與附表不符,請分敘債務人林志銘及 陳惠俐 應給付之總額、本金及利息並表明是否為連帶債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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