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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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靖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靖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