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珮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