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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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車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建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萬0,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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