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13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阮文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27日高市警林偵社字第10872775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文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空氣槍袋壹只及BB彈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21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一段與過溪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把、空氣槍袋
1只、BB彈1包,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空氣槍1把、空氣槍袋1只、BB彈1包可佐。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
似真槍之玩具槍,外觀上令人難辨其真偽,併參查獲當時之
時、地,並非可攜帶、使用空氣槍枝之特定室內靶場或戶外
練習場,自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扣案物品顯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
3款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為序行為
。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係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
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惟本件查無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所攜帶之
玩具槍具有殺傷力,移送意旨容有誤會,惟基礎事實同一,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
更移送法條。爰審酌被移送人上開違序行為影響社會秩序,
並考量其違序動機、目的、違序情節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空氣槍1把、空氣槍袋1只、BB彈
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爰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