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董股份有限公司劉美金劉正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擴張聲明,改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遲延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尚應補繳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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