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呂昆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峻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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