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陳奕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莊允成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3,693,312元(兩造合意本件匯率以32元計算,見本院卷2第235頁反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8,840元,除已繳30,606元外,其餘168,2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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