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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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潘勝峰 被告 廖學勲
廖益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8日裁定駁回,並於同年4月9日確定,有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