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郭 金源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郭金源 明知 海洛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英之犯意,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及方法,出售 海洛因 給附表所示之人,嗣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科刑,嗣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提起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07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梁雅華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販賣對象│交易毒品過程│論罪科刑暨沒收│├──┼──────┼────┼────┼──────────┼──────────┤│1│104年9月7│屏東縣東│ 倪松佑 │倪松佑於104年9月7│郭金源販賣第一級毒品│││日20時44分許│港鎮東隆││日18時49分許、19時49│,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宮外大排││分許、20時23分許、20│月。││││水溝附近││時31分許、20時38分許│未扣案之○九七九三九││││││、20時39分許,以其持│四七五九號行動電話壹││││││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支(含SIM卡壹張)及││││││電話與郭金源持用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聯絡交易毒品海洛因等│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事宜後,倪松佑即在左│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列時、地交付新臺幣(│。││││││下同)500元予郭金源│││││││,郭金源則交付海洛因│││││││1包予倪松佑。││├──┼──────┼────┼────┼──────────┼──────────┤│2│104年9月6│屏東縣東│陳 昱誠陳昱誠 於104年9月6│郭金源販賣第一級毒品│││日19時15分許│港鎮東隆││日18時54分許,以其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宮牌樓下││用之0000000000號行│月。││││││動電話與郭金源持用之│未扣案之○九七九三九││││││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四七五九號行動電話壹││││││交易毒品等事宜後,陳│支(含SIM卡壹張)及││││││昱誠即在左列時、地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付500元予郭金源,郭│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金源則交付海洛因1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予陳昱誠。│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3│104年9月20│屏東縣東│陳昱誠│陳昱誠於104年9月20│郭金源販賣第一級毒品│││日18時23分許│ 港鎮老二 ││日18時23分許、18時33│,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海產店前││分許,以其持用之0976│月。││││路旁││657779號行動電話與郭│未扣案之○九七九三九││││││金源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四七五九號行動電話壹││││││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等│支(含SIM卡壹張)及││││││事宜後,陳昱誠即在左│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列時、地交付500元予│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郭金源,郭金源則交付│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海洛因1包予陳昱誠。│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4│104年9月15│屏東縣東│黃 文賢黃文賢 於104年9月15│郭金源販賣第一級毒品│││日13時許│港鎮划龍││日12時59分許、13時06│,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舟處堤防││分許,以其持用之0917│未扣案之○九七九三九││││││867452號行動電話與郭│四七五九號行動電話壹││││││金源持用之上開門號聯│支(含SIM卡壹張)及││││││絡交易毒品事宜後,黃│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文賢在左列時、地交付│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1,000元予郭金源,郭│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金源則交付海洛因1包│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予黃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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