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賢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賢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沈賢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1月20│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7月│日採尿前26│院檢察署100年│年度訴字│5月25││6月27││││小時內某時│度毒偵字第930│第922號│日││日│├────┼───┼─────┤號││││││施用第二│有期徒│100年1月20│││││││級毒品│刑4月│日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3月│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8月│7日│院檢察署100年│地方法院│5月31││6月30│├────┼───┼─────┤度毒偵字第876│100年度│日││日││施用第二│有期徒│100年3月│號│訴字第│││││級毒品│刑4月│9日││458號││││├────┼───┼─────┼───────┼────┼───┼──┼───┤│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6月│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8月│2日│院檢察署100年│年度訴字│8月31││9月20│││││度毒偵字第4101│第1714號│日││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