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林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英銓加旺有限公司麥桂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加旺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