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2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 施宥澤 輔佐人 陳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七日內,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
㈠、訴之聲明是否漏列請求電扶梯V型皮帶之賠償金額?
㈡、應敘明更換、維修之電扶梯零件係為維修、更換幾號電扶梯?請以書狀說明,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