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82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弘聖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元(計算式:本訴1,000,000元+反訴1,710,
000元=2,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扣除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850元(計算式:41,743元-26,893元=14,850元)。茲限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