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珮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