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3號反訴原告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鑫昌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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