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2號債權人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瑋 債務人 施純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五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