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5號原告 張廖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廣洲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兩造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