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債權人江盛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式冷凍空調機電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須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三、請表明債務人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
四、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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